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且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