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或者没有依据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五)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