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五)行政复议申请存在其他不应当立案受理的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