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六章 申请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下列情形属于其他正当理由:(一)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二)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三)因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就相关争议进行协商、调解超过申请期限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