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下列情形属于其他正当理由:

(一)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

(二)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因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就相关争议进行协商、调解超过申请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