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