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行政争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