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前款规定的证据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行政复议定案的根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