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