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和执法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水政执法行为,其设立的水政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秉公执法,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案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