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引黄、南水北调等调入水和本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以及调水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