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引黄、南水北调等调入水和本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以及调水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