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