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