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对残疾学生入学额外附加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随意加重劳动负担或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

(五)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优惠待遇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七)未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

(八)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募捐款物、减免税费和救济款物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