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