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