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有条件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设置特殊教育专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同等条件下其职称评定、晋级、业务培训应当优先。特殊教育的教职工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盲文翻译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