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参加中考、普通高考及成人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华侨子女在本省接受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就读地居民的子女,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就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