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一)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的,超越范围勘查矿产资源的,持勘查许可证边探边采的;(二)擅自印制或者涂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