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