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公共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四)未按照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五)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