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加强考核,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