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和各类工业园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成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