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发现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