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筑物或者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并监督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安全使用该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使用管理区域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