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在营业时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阻塞疏散通道。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