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在营业时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阻塞疏散通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