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监管、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五)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走访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