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城市内河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