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城市内河水系、水域、排污口、雨污管网建设设计图纸、截污管、截流井、调蓄池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内河建设管理档案,加强城市内河管理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