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汀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推动健全和完善汀江——韩江跨省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调动干流及一级支流源头、上游水源涵养地等各方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