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汀江流域重要河道湿地建设,扩大河道湿地面积,并在排污口区域、支流河口区域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因地制宜开展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削减排入河道的氮磷等污染物,净化汀江流域水质。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