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汀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城乡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及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就地就近处理和净化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生态化循环利用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
城镇新建项目及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
城镇范围内雨水、污水未分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分流改造。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