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汀江流域水电工程建设,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汀江流域已经建成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有关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汀江流域已经建成的水电站进行综合论证和分类整改,依法停止运行和组织拆除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电站,并向社会公布论证结果和退出情况。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