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汀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汀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汀江流域综合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编制汀江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