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汀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汀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汀江流域综合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编制汀江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