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