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