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其有权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价格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