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筹备组的工作期限延长九十日;到期仍未表决通过的,筹备组予以解散,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另行成立筹备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成立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可以改设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手续。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并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