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且总额不少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筹备经费存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竞争性方式选择产生的银行账户。
筹备经费应当独立建账、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因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或者系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无法收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