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合理设置科普工作在科技进步等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比重。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科普统计和科普工作评估。科普统计和科普工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和调整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科普政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