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第四十三条有效负有科普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确定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承担科普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科普岗位,确定科普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