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布科技项目指南时,应当设立科普项目计划;对具有科普价值的科技项目,应当合理设置科普目标和任务,并将科普工作业绩作为科研成果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