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资源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文化特色等因素,统筹确定科普设施的布局、数量和规模。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综合性科技馆。常住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科技人物、成果和产业特色建设专业科技馆;其他县(市)应当配备流动科技馆或者科普大篷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