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