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组织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