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