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拓展和运用新媒体传播渠道,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或者消防体验馆等公益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办法,增强公民的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单位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