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