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八条有效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下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五)物业服务人聘用的保安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六)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