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下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

(五)物业服务人聘用的保安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

(六)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