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

共用的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用可以依法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